中新网浙江新闻5月18日电(郭其钰)程序员赵某兼职为一虚假炒股软件提供技术支持,虽然曾怀疑该软件是假的,但为了赚外快,他还是侥幸继续做了下去。记者17日从浙≡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获悉,赵某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提起公诉。
2020年11月15日,在赵某加入的一个软件交流群中,有人发布消息征集程序员。虽然赵某没有经过专业训练,但凭借爱好他从高中起就自学编程,加了众多群组交流学习,有了一定技术能力,也接受过一些技术任务,赚过外快。
于是赵某联系上对方,之后对方发给他几张照片和一个网页链接,赵某看到这是一个类似炒股的软件。对方提出让他修改logo、图标,并修复一些软件中的BUG,赵某一一修改。
这样简单的技术支持,对方出的价钱并不低,赵某认为捡到了便宜,但也在思考是否有陷阱。期间,对方要求赵某更改域名,并为软件『进行封包,理由是软件“被提示有风险建议用户不要登录”。
时间一长,赵某发现在应用商店找不到这款软件,服务器显示在境外,而︼且他先后7次被要求修改域名,正常软件是不可能短期内如此操作的。同时赵某与对方的交流也越来越困难,他只被要求按需修改、不准多问,每次给他打款的都是不同的账号。
赵某更加担心这个炒股软件是虚假的,但为了赚外快,他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做了下去。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,赵某不断修改、封包、测试,并帮助对方购买租赁服务器等,为该款软件提供技术支持,非法获利4万余元。
今年1月12日,有受害者在该款虚假炒股软件上被骗上百万元,于是报警。警方立案侦查后,发现了为该款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的赵某,后将其抓获。
西湖区检察院认为,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还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,情节严重,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◆责任,遂于日前对赵某依法提起公诉。
此案承办检察官表示,司法实践中,根据行为人对上游犯∑罪行为的主观明知及客观参与程度,也可认定行为人为上游犯罪分子的共犯。但对于行为人此类主观明知的推定,需要结合认知能力、既往经历、交易对象、获利情况来㊣ 综合推定,不能一概认定为共犯,以免罪责刑不相一致。(完)